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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财装备处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规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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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财装备处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规程

【字体: 】   发布时间:2007-09-18  点击次数:893  【打印本页】  【关闭窗口】    
 

行政服务事项

警用车辆牌照申领

(一)办理依据

《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》(司发通[2002]122号)第二条规定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局)计财装备部门是警车管理部门,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、囚车的配备,购置,监管及更新工作。

(二)申请条件

各省辖市司法局,省监狱管理局,各直属单位在警车定编数范围内新增或更新。

(三)需要提交的材料

1、购车申请;

2、归口主管部门意见。

(四)申请、办理程序

1、各单位购车申请经厅机关车管部门按规定审核,提交主管厅领导批示同意后,购车单位方可购车;

2、厅机关车管部门提供警车定编证和分配单;

3、购车单位持警车分配单、警车申请审批表、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、定编证、车辆购置税副本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车辆发动机车架拓号(两套)等必备材料到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。

(五)办理时限

视我厅向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部门申领警车定编证情况。

(六)负责办理行政事务的人员名单、联系电话及房间号

联系人           电话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房间号

张守国         65900151            715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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