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行政服务事项 警用车辆牌照申领 (一)办理依据 《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》(司发通[2002]122号)第二条规定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局)计财装备部门是警车管理部门,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、囚车的配备,购置,监管及更新工作。 (二)申请条件 各省辖市司法局,省监狱管理局,各直属单位在警车定编数范围内新增或更新。 (三)需要提交的材料 1、购车申请; 2、归口主管部门意见。 (四)申请、办理程序 1、各单位购车申请经厅机关车管部门按规定审核,提交主管厅领导批示同意后,购车单位方可购车; 2、厅机关车管部门提供警车定编证和分配单; 3、购车单位持警车分配单、警车申请审批表、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、定编证、车辆购置税副本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车辆发动机车架拓号(两套)等必备材料到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。 (五)办理时限 视我厅向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部门申领警车定编证情况。 (六)负责办理行政事务的人员名单、联系电话及房间号 联系人 电话 房间号 张守国 65900151 715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