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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处行政许可规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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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处行政许可规程

【字体: 】   发布时间:2007-09-18  点击次数:604  【打印本页】  【关闭窗口】    
 

行政许可事项

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 

    (一)许可依据 

《国务院第412号令》、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(司法部[2000]60号令)》。 

(二)申请条件 

1、拥护宪法,遵守法律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2、品行良好;

3、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,或者具备律师资格、公证员资格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合格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任职培训合格;

4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,被该所鉴定合格;

        5、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;

        6、身体健康。

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、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,审判、检察业务工作,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,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。

(三)需要提交的材料(申办新证时需提交的材料)

1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;

2、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协议;

3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证明;

4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、基层法律服

务工作者任职培训合格证、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、律师资格证、公证员资格证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、法学本科学历证件(验原件,交复印件)。

(四)办理程序

1、受理申请

由申请人通过拟聘用的法律服务所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提出申请,逐级审查后由省辖市司法局统一向省司法厅申报,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统一接收相关材料。承办人员对行政事务受理厅移交基层处的申请材料,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,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或4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。承办人员经过审查,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;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,并通过行政事务受理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,同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。

2、材料审查

承办人员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。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、是否符合颁发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的条件。材料审查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。

3、审查核准

承办人员根据材料审查情况,提出初步意见,送主管处长审查,经主管处长审查后,报处长审核。审查、审核同意的,由厅长授权基层处处长签字同意颁发执业证。对不予执业核准的,于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,将决定书送至行政事务受理厅,由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申请人。审查核准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。

4、延期办理

自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,法律服

务执业核准应在20日内办结。不能在20日内办结的,应向厅领导提出延期办理申请,并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10日。

5、核发

审查核准后,承办人员应在3日内领取并填写《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》和用印介绍信等相关内容,起草法律服务执业许可决定书,经处长复核后在用印介绍信上签字,加盖厅钢印后,按规定进行登记,将执业证和法律服务执业许可决定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。核发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。

6存档

承办人员在办结执业核准后应对全部材料进行整理、录

入,核对、登记后存档。

    以上事项能当天或尽快办理的,在保证程序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办理,不受办理时间限制。

(五)办理时限 

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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