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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刘庆晨等5人人民警察警衔的请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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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刘庆晨等5人人民警察警衔的请示

豫司文〔2008〕280号
【字体: 】   发布时间:2008-11-29  点击次数:2  【打印本页】  【关闭窗口】    
 

司法部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》和《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建议:

一、以下1名同志警衔降低为二级警督:

刘庆晨 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队副主任科员

二、以下1名同志警衔降低为三级警督:

徐家昌 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后勤大队副主任科员

三、以下3名同志警衔降低为一级警司:

何军强  河南省周口监狱教育监区副主任科员

陈占安  河南省周口监狱七监区科员

杨安生  河南省洛阳市劳教所四大队科员

请审批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0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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